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各示范工程申报实际情况,示范工程在通知印发前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执行单位可在受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直接扫描原已盖章的申报表上传至平台,无需打印新申报表重复推荐盖章流程。
新技术2023年第二批通过立项评审的示范工程项目,由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于6月30日前登录受理平台补录申报材料,由负责组织该工程项目新技术应用成果评审技术服务的协会于7月15日前,在系统后台补充上传相应示范工程的专家线下立项评审意见表,协助完成该批次立项工程项目在受理平台的立项流程。
新技术2023年第二批前通过立项评审,拟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的示范工程项目,由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登录平台补录申报材料并上传立项公布文件(附名单),由负责组织该工程项目新技术应用成果评审技术服务的协会在系统后台核实立项评审结果,协助完成上述项目在受理平台的立项补录流程。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后续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399号)要求,在受理平台完成过程跟踪材料录入(补录),按要求提交应用成果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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