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二)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且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三)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已经过3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五)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国家级工法、其他省(部)级工法雷同,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不得申报;
(六)已超出8年有效期的省级工法有创新发展且满足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可重新申报。